前天弄中餐時,某人看了網路新聞之後,告訴我胡自強夫婦車禍,邵曉鈴重傷,已被醫生截肢。我聽了嚇一大跳,之後陸續看了幾天的相關新聞,雖然跟她非親非故,仍覺得不忍,畢竟事發當時,他們都是受害者,因為一個魯莽、不守法的肇事者,造成今日令人遺憾的局面。
昨天立法院因為這個事件,快速地初審通過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修正案,規定九人座以下小客車,未來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時,後座乘客必須強制繫安全帶,違者將罰駕駛人三千到六千元。法令很快成立,但不表示類似的悲劇,未來不會發生。
加州早就規定後座要綁安全帶,車子裡也都是幾個座位,就有幾副安全帶。某人和婆婆都很守法,開車前都會確認車上的人都綁好安全帶才開車。這對我們而言,除了守法,也是自保,以及避免麻煩。因為我們住的地方離高速公路很近,某人一開車上路,一下子就會開上高速公路。高速公路上隨時都有警車開過,若警車經過時,瞄見車裡有人沒綁或才動手綁安全帶,那很可能會被攔車盤問。就算最後僥倖沒事,也免不了要耗去許多時間。所以還是一開始就乖乖綁好安全帶,才是上策。
大體而言,美國人都很守法,如果有例外,大概是亞洲人和墨西哥人。車子到了Arcadia、Monterey Park等華裔聚集的區域時,我們總是特別警覺,就算是坐在後座,也得幫開車的人眼觀四面、耳聽八方,因為中國人、或台灣人移民,到了美國,還是一樣不守法,也沒有禮讓的風度。好幾次,我們都碰到那種令人想咒罵的可惡駕駛。所幸,公婆和我們都不住在華人區,省得每天受氣。
我跟他們說,等我要學開車的時候,千萬別帶我帶華人區附近,否則我會很緊張。公公提醒我,別忘了還有比華人多三倍的墨西哥裔,他們也是那種危險的開車族,而且到處都有!的確,墨西哥裔在加州常從事打掃、清潔等工作,有時清潔工具就隨便丟在車後,沒有綁好。車子開快一點,東西就從車上掉下來,成為危險的路障。
即便如此,美國還是給了守法者相當多的保障。以邵曉鈴事件為例,若在美國發生,肇事者恐怕要賠胡家賠到傾家蕩產。肇事者還要負法律責任,最重可能被吊銷駕照。肇事者若沒被吊銷駕照,之後要繼續保車險的話,保險公司也會向肇事者索取非常高的保費,說不定高到會讓他一輩子都不再開車,這在某種形式上,等於失去了兩條腿或者謀生技能一樣。所以在美國,違法基本上是自找麻煩的事。
反觀台灣,多數人都有僥倖的心態,這足以讓台灣變成一個沒人權的國家。像我熟識的一位女性長輩,就是心存僥倖的危險駕駛。她的思維相當奇怪,違法還有一堆歪理,雖然她不承認,但我覺得她是典型的台灣人。酒後駕車被警察攔下做酒測,她會大罵警察,說警察不能預設她喝酒就會肇事。有次還跟我說,她那一歲多的孫子很乖、很聰明,她有天帶他出門,把孫子放在前座,沒綁安全帶。開車前,她跟孫子叮嚀:「不可以站起來喔!」一路上,她的孫子果然只有伸長脖子往前看,沒有亂爬、站起來。我聽了,流了一身冷汗。讀過牛頓運動定律的人,應該知道力的改變跟速度有關。就算綁了安全帶,在車子緊急煞車時,人還是會往前仰,直到撞到擋風玻璃為止,只有安全帶會使人不至於離開座位。沒綁安全帶卻沒出事,是僥倖,不表示她的孫子不會在緊急煞車的那一瞬間,從小孫子變成小肉團。
或許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修正案很快會三讀通過,然後開始施行。但我對這項法案的實施,仍持悲觀的態度。在普遍台灣人沒有守法觀念時,若沒有嚴格的執法者,以及相當重的罰則的話,邵曉鈴事件絕不會是單一個案,而是許多類似悲劇中的其中一樁而已。
參考:躺在道路血泊裏的「邵曉鈴們」
外國人入境隨俗…
昨天立法院因為這個事件,快速地初審通過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修正案,規定九人座以下小客車,未來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時,後座乘客必須強制繫安全帶,違者將罰駕駛人三千到六千元。法令很快成立,但不表示類似的悲劇,未來不會發生。
加州早就規定後座要綁安全帶,車子裡也都是幾個座位,就有幾副安全帶。某人和婆婆都很守法,開車前都會確認車上的人都綁好安全帶才開車。這對我們而言,除了守法,也是自保,以及避免麻煩。因為我們住的地方離高速公路很近,某人一開車上路,一下子就會開上高速公路。高速公路上隨時都有警車開過,若警車經過時,瞄見車裡有人沒綁或才動手綁安全帶,那很可能會被攔車盤問。就算最後僥倖沒事,也免不了要耗去許多時間。所以還是一開始就乖乖綁好安全帶,才是上策。
大體而言,美國人都很守法,如果有例外,大概是亞洲人和墨西哥人。車子到了Arcadia、Monterey Park等華裔聚集的區域時,我們總是特別警覺,就算是坐在後座,也得幫開車的人眼觀四面、耳聽八方,因為中國人、或台灣人移民,到了美國,還是一樣不守法,也沒有禮讓的風度。好幾次,我們都碰到那種令人想咒罵的可惡駕駛。所幸,公婆和我們都不住在華人區,省得每天受氣。
我跟他們說,等我要學開車的時候,千萬別帶我帶華人區附近,否則我會很緊張。公公提醒我,別忘了還有比華人多三倍的墨西哥裔,他們也是那種危險的開車族,而且到處都有!的確,墨西哥裔在加州常從事打掃、清潔等工作,有時清潔工具就隨便丟在車後,沒有綁好。車子開快一點,東西就從車上掉下來,成為危險的路障。
即便如此,美國還是給了守法者相當多的保障。以邵曉鈴事件為例,若在美國發生,肇事者恐怕要賠胡家賠到傾家蕩產。肇事者還要負法律責任,最重可能被吊銷駕照。肇事者若沒被吊銷駕照,之後要繼續保車險的話,保險公司也會向肇事者索取非常高的保費,說不定高到會讓他一輩子都不再開車,這在某種形式上,等於失去了兩條腿或者謀生技能一樣。所以在美國,違法基本上是自找麻煩的事。
反觀台灣,多數人都有僥倖的心態,這足以讓台灣變成一個沒人權的國家。像我熟識的一位女性長輩,就是心存僥倖的危險駕駛。她的思維相當奇怪,違法還有一堆歪理,雖然她不承認,但我覺得她是典型的台灣人。酒後駕車被警察攔下做酒測,她會大罵警察,說警察不能預設她喝酒就會肇事。有次還跟我說,她那一歲多的孫子很乖、很聰明,她有天帶他出門,把孫子放在前座,沒綁安全帶。開車前,她跟孫子叮嚀:「不可以站起來喔!」一路上,她的孫子果然只有伸長脖子往前看,沒有亂爬、站起來。我聽了,流了一身冷汗。讀過牛頓運動定律的人,應該知道力的改變跟速度有關。就算綁了安全帶,在車子緊急煞車時,人還是會往前仰,直到撞到擋風玻璃為止,只有安全帶會使人不至於離開座位。沒綁安全帶卻沒出事,是僥倖,不表示她的孫子不會在緊急煞車的那一瞬間,從小孫子變成小肉團。
或許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修正案很快會三讀通過,然後開始施行。但我對這項法案的實施,仍持悲觀的態度。在普遍台灣人沒有守法觀念時,若沒有嚴格的執法者,以及相當重的罰則的話,邵曉鈴事件絕不會是單一個案,而是許多類似悲劇中的其中一樁而已。
參考:躺在道路血泊裏的「邵曉鈴們」
外國人入境隨俗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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